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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糾紛案情況與淺析
發(fā)布日期:2023-07-01 閱讀次數(shù):

  2001年4月25日,北京正普公司因中文域名訴中國互聯(lián)網信息中心(CNNIC)與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違約與侵權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這不僅是中文域名糾紛第一案,也是中國域名管理機構CNNIC第一次成為被告的案件。

  此案的基本情況是,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了“中文域名試驗系統(tǒng)”(中文.中國)。北京正普公司當日以在線注冊的方式向CNNIC提出注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請,但CNNIC對此中文域名進行了預留,并且最后由杭州的阿里巴巴(中國)公司最后注冊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級中文域名注冊系統(tǒng),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中文,因同樣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冊成功。

  與此相關,在“阿里巴巴”商標注冊和網站名申請的過程中也出現(xiàn)了爭議并直接影響了其域名注冊情況,1999年5月4日,北京正普向北京市工商局商標局提起申請注冊商標“阿里巴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受理并予以公告。2000年9月,阿里巴巴中國對北京正普申請“阿里巴巴”商標提出異議,同時也提出申請注冊“阿里巴巴”商標。

  2000年9月1日,北京正普就“阿里巴巴”等網站名稱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冊申請,北京市工商局受理了此項申請。幾乎與此同時,阿里巴巴(中國)于9月2日也對“阿里巴巴”等網站名稱提出了注冊申請。現(xiàn)“阿里巴巴”商標和網站名稱歸屬權仍在審議中。

  原告認為,CNNIC公布中文域名注冊管理辦法即是發(fā)出域名受理申請的要約,原告的申請注冊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承諾行為,原告與CNNIC之間存在合同約定,因此CNNIC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從侵權角度看,因為在97年《中國互聯(lián)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而CNNIC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域名獲得權。

  被告CNNIC則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域名獲得權”的規(guī)定,原告對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不享有任何民事權利,同時自己作為域名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預防惡意注冊行為的措施,以及中文域名注冊不應適用97年《中國互聯(lián)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為由,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

  域名系統(tǒng)最早是為了便于記憶操作,配合IP地址而使用的網絡命名系統(tǒng)。在網絡發(fā)展的最初階段,域名只是顯示網站在國際互聯(lián)網上的位置的標志,其作用類似于門牌號碼(而IP地址的作用類似于表示網站的坐標位置)。隨著網絡的飛速發(fā)展,域名逐漸具有了商業(yè)價值,由于多數(shù)用戶的訪問習慣是將公司或其他商業(yè)組織的名稱作為域名的主體訪問或記憶其網站,因此域名也逐步具備了知識產權的性質。

  然而,與商標、商號等不同,域名同時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即在網上一個域名是全球唯一的。這樣,在域名注冊需求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域名是相對稀缺的,不同產品的同一商標持有人極可能申請注冊同一域名。有關域名的糾紛不斷涌現(xiàn)。本案可以說是此類糾紛的典型。

  本案的癥結在于CNNIC預留域名的做法是否合法。由于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社會上出現(xiàn)許多搶注域名侵害商標權、商號權等知識產權的情況,CNNIC為了防止惡意搶注,減少中文域名注冊糾紛的產生,而對知名網站的中文域名實施預留保護。筆者以為,這種做法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法律原則。

  現(xiàn)行對知識產權尤其是經濟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是以時間優(yōu)先、公平競爭為原則。對需要特殊保護的知識產權則須經過嚴格的確定程序。以商標法律制度為例,工商局只對申請注冊或提出異議的商標進行審查,特殊保護的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局來確定。

  而在當前的經濟活動中,域名的作用類似于商號、企業(yè)名稱,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性質,當屬企業(yè)的民事權利。CNNIC則是域名的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主動賦予企業(yè)域名權也不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原則。事實上,對企業(yè)的知識產權進行主動保護應當作為公平制度的補充,而不應成為普遍的原則。

  但是,CNNIC的預留措施使某些 “馳名網站”不用申請就當然擁有了其中文域名權。如本案中,即使阿里巴巴(中國)公司一直不使用,其他公司企業(yè)也無權申請該中文域名。這樣固然保護了部分知名網站的域名權利,但同時也損害了另外一些商業(yè)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有違公平競爭原則,也不利于企業(yè)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對域名權利做出明確規(guī)范,因此CNNIC以正普公司對系爭域名沒有任何民事權利為由抗辯原告。而CNNIC的預留域名的措施并非針對的正普公司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抽象行政行為,因此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事由,這樣看來,正普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都有待確定。

  而且,關于處理域名糾紛的法規(guī)仍不健全,雖然現(xiàn)行處理域名搶注糾紛是以保護馳名商標和禁止不正當競爭為原則,但在本案中,系爭中文域名的商標歸屬權仍未確定,而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只處理已注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的糾紛,也不適用本案的情況。

  總之,在處理域名注冊爭議的時候,應貫徹市場經濟的最基礎的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防止不正當競爭。這意味著不僅要保護商標持有人的權益,也要避免過度保護而造成的另一種不正當競爭。以本案為例,在兩公司對“阿里巴巴”的商標歸屬和網站名稱歸屬爭議未定時,則應根據(jù) “先申請,先注冊”原則進行域名注冊,或由CNNIC暫時凍結該中文域名以等待司法解決,而本案中CNNIC的做法似乎超越了權限,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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